【政策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当前提质增效 推动经济持续向新向优向好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6〕38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加快优化我省充换电设施规划布局,补强短板弱项,现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附件: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实施细则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63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当前提质增效 推动经济持续向新向优向好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6〕38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优化我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支持领域(重点支持三类设施)
| 一 | 大功率公共充换电设施:城市及县(市、区)建成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收费站、普通国省道沿线(含服务区、停车区等)250千瓦以上(不含250千瓦)大功率公共充电设施,以及通用型换电(跨品牌、跨车型,含充换电一体站)设施。 |
| 二 | 乡村地区(含乡村公路,不含位于乡村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服务区、收费站、停车区)公共充换电设施。 |
| 三 | 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在居住小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充电设施。 |
2、支持范围
奖补资金支持本实施细则印发后至 2026 年底前新备案(审批)建设,且 2027 年 10 月底前建成投运的项目。按照"补强建设、促进升级"原则,分类设定奖补标准。充电设施按项目配置的大功率充电枪功率与单桩(单堆、单机)输出功率两者最小值核算;采用柔性充电堆架构的,以同一充电堆所带大功率充电枪功率之和与该充电堆输出功率两者最小值核算;换电设施按整站独立配建变电设施额定容量奖补或按站进行设备购置奖补。6 大功率公共充换电 | 3 乡村地区公共充换电 | 1 小区"统建统服" |
资金安排比例原则上按 6 : 3 : 1 分配,最终可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适当调整
3、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奖补标准
按项目内公共充电车位核算,每个充电车位奖补 3000 元,单个小区奖补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建设地点为苏中苏北地区的项目,奖补标准上浮 10%;响应促投资百日攻坚行动、在 2026 年底前开工的项目,奖补标准上浮 5%;单个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项目设备成本的 30%。申领奖补资金应同时满足以下 7 项条件:
| 1 | 项目应符合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充换电规划布局,与地方配电网布局相衔接。 |
| 2 | 项目要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具备条件的开工后按统计部门要求按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纳统。 |
| 3 | 项目建成后,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或充电设施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性联合验收。 |
| 4 | 项目投运后,要接入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测服务平台。 |
| 5 | 项目未获得过中央财政试点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充电设施县域补短板等国家资金支持。 |
| 6 | 申报项目建设应符合《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GB39752-2024)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
| 7 | 投资主体近 3 年内在财政资金申报、政府主导的专项监督检查中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 1 | 各设区市梳理项目并排序,拟建项目清单(附件1)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4)于 2026年11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
| 2 | 按"先预拨、后清算"模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择优,2026年12月底前预拨切块资金,由设区市安排到具体项目。 |
| 3 | 2027年9月底前,出具获得奖补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附件2),形成自评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
| 4 | 2027年10月底前确定最终资金安排;未如期建成投运的项目将全部或部分收回奖补资金,调整用于奖励完成较好的项目。 |
| 1 | 按《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 |
| 2 | 设区市发改委对拟建项目如期建成投运出具承诺函;投资主体提交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3)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
| 3 | 省级监测平台加强大功率设施运行监测,及时通报运营异常并督促整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业务。 |
| 4 | 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取消后续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