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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时间:2026-09-20 江苏省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的工作安排,落实《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相关要求,支持引导江苏制造业企业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精耕细作、创新发展,形成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的认定、管理、培育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单项冠军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江苏,长期专注制造业细分领域,创新基础扎实,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单项产品(含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全球前5位的独立法人企业。 已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默认为省级单项冠军企业。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组织开展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的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有进有出”的省级单项冠军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和认定评价体系,推动省级单项冠军企业质量稳步提升、数量持续增长,到“十五五”末,全省力争培育省级单项冠军企业400家以上,推动更多江苏企业成长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认定、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当满足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涉税等违法违规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及严重失信名单;产品不属于国家淘汰限制类,能耗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发展稳中向好。企业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 (二)深耕专业领域。专注并深耕细分产品领域8年及以上;列入省工信、科技等部门新产品目录或名单的,应达到4年及以上。 (三)市场地位突出。申报产品按《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细分代码界定,生产性服务业参照《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小类口径。同时相关产品市场占有率达到全国前3位或全球前5位。 (四)创新实力较强。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拥有高水平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强度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国内专利数量行业领先,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五)质量品牌优良。相关产品关键性能指标领先,企业持续推进精益生产、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积极开展国际化布局与品牌建设。 (六)经营管理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指标稳健,人才队伍结构合理,重视人才引育与校企合作。 第九条 加分项目 (一)参与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入编《先进技术产品转化应用目录》,拥有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参与重点产业链“卡脖子”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支持大国重器建设,提高制造业国产化替代率。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按申报通知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注册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独立法人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款产品。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 (二)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材料初审、实地核查,择优出具推荐意见后汇总报省。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产业处室推荐及专家评审,视情况按比例抽查,拟定入选名单后报厅领导审定后提交厅务会审议。 (四)通过后在官方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3年开展一次到期复核,复核标准、程序参照认定要求,复核不合格企业撤销认定;未参加复核的,认定到期后自动失效。 获评企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省数字工信平台报送年度经营数据、创新发展和品牌培育情况;逾期未报送予以提醒并列入观察名单,连续两年未报送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并购重组、主营业务重大调整等影响事项,须在事项办结后3个月内经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未按期报备不得参与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撤销认定。 第十三条 企业涉嫌弄虚作假,或有偷税漏税、严重失信、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等情形的,经核实后撤销认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将本地区省级单项冠军企业发展情况暨培育工作总结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 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