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通知】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提升科技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2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苏州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1号)、《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范〔2025〕4号)、《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是苏州市政府持续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市级科技创新专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第三条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由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项目的管理遵循“宏观引导、权责明确、规范运行、绩效导向、自主申请、诚实守信”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苏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置市科技计划,在保持相对稳定与连贯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一)按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分为前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后补助项目。1.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2.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市科技局对其已经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科研成果、达到的技术水平、研发费用、绩效等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3.后补助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一般是指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文件,给予相应补助的项目,无需立项和签订合同。(二)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阶段下达资助经费,包括前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三)按遴选立项方式,分为竞争择优、合规审核、揭榜挂帅、定向组织等项目。竞争择优项目是指通过组织评审论证后择优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合规审核项目是指根据相关科技创新政策,通过审查核准后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项目是指研发标的应用需求或用户明确,技术指标客观、清晰、可考核,通过公开张榜、揭榜评审等流程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定向组织项目是指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根据科技创新特定需要,定向组织实施的项目。第八条 市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二)研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遴选确定专业服务机构,指导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工作;
(三)按规定程序细化编制市级科创资金预算,并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做好预算执行;
(四)确定年度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
(五)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实施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六)开展年度市科技项目立项行政决策,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七)建设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科技专家库等,委托和指导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开发和运维;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确定的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等,主要职责有:
(一)在管理范围内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市科技项目,并按规定开展项目现场核查、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协助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及时拨付立项项目的支持经费,负责项目资金专户管理,督促项目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承担其管理范围内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及时协调、上报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七)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管理;
(一)社会信用良好,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并严格遵守,加强项目组成员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二)履行立项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落实相关保障条件,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四)如实报告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审计和财政相关部门,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 专业服务机构是经市科技局遴选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项目管理能力,受托承担市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承担市科技计划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合同签订、中期检查、经费审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二)受托负责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评审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市科技项目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参与市科技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技需求,编制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并及时发布。第十五条 市科技项目指南编制采取需求征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企业、高校院所、地方以及产业界、行业协会、科技社团等各方意见及建议,提高项目指南的科学性。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支持方式、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年度市科技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市科技项目和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作出承诺。有严重科研、社会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市科技项目。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第十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 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和信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项目受理后应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由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并按照不同遴选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市科技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 竞争择优类项目应合理分组、随机选择市科技专家库内评审专家进行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可增加现场答辩、现场考察等,形成综合评审咨询意见。合规审核类项目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咨询意见。揭榜挂帅项目按照榜单编制、发榜揭榜、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结题组织实施。定向组织类项目按市委、市政府决策要求落实,对根据特定科技创新需要组织的定向项目采用专家论证方式形成咨询意见。第二十四条 健全市科技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专家组构成、评审专家产生方式、项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审咨询意见格式、评审组织工作纪律等。开展会议评审的,实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市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的专家按规定发放评审咨询费。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咨询意见拟定市科技项目立项方案。编制立项方案时,对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经费资助情况进行查重,按就高不重复、抵扣相应经费后给予支持。立项方案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第二十七条 确定立项项目后,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下达年度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资金。立项文件印发后,前资助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资金拨付进度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内,一般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在实施期内对照项目合同书开展一次中期检查,市科技局对重大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阶段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项目合同中任务指标、考核目标等关键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变更申请。市科技局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程序审批。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项目如发生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或者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专项计划主管处室。第三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且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报备。实施期限最长延期一年,报备文件可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变更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或财政资金有重大调整的,需报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应当主动、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情况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形成项目重大事项变更报告后,报市科技局专项计划主管处室。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项目实施到期后应组织验收。市科技局负责重大项目验收评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评价,并形成结论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复核。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12个月内完成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组织验收。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有关材料。市科技局负责重大项目验收前的项目审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前的项目审计,一般项目可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自行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或由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可邀请技术、财务、管理、产业、投资等专家参与,组成不少于5人的验收专家组。一般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方式,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根据需要,可安排多个项目进行集中验收。第三十九条 验收专家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任务进行验收,可采取查看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形式,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总结结题、验收不通过三类。(一)经验收专家组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做“通过验收”结论。2.完成合同书约定全部考核目标,或虽未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但经专家组评议、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标志性成果的;(二)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可做“总结结题”结论。(三)经验收专家组评议,存在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作“验收不通过”结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再次组织验收。
(一)主动终止: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主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二)强制终止:指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发生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拒不开展项目实质性研发、项目经费使用故意违规等情形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以及在项目合同到期后18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强制终止申请,或由市科技局直接予以强制终止。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机制,注重重大项目中长期创新绩效,可在项目完成后开展3—5年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第四十三条 市科技项目经费主要包括市级科创资金支持的经费、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的经费等。前资助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编制科目预算时只需测算总额。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后补助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编制经费预算。第四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探索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承担主体责任。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最高不超过60%。项目有多个参与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四十六条 在市科技计划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第四十七条 在基础研究、软科学等科技计划项目中开展经费包干制,其他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科技计划项目,由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在科技计划指南中予以规定。第四十八条 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市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的项目,项目资金全额按原拨付渠道收回;总结结题、终止、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依据审计结果将结余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后续经费不予拨付。第四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市科技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符合《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第五十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债务偿还等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五十一条 对项目合同约定任务完成好、持续产出高质量成果、取得重大科学发现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可采取定向委托、滚动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等方式,支持其继续承担科技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在项目推荐、审核、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项目主管部门,可结合各专项计划工作实际,适当增加项目推荐指标。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合同、采取虚假方式履行项目合同的,市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存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五十三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且目前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未实现预期研究目标或失败的,经核准后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第五十四条 健全项目管理受理、立项等全过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信息公开须遵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公示期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的项目,可不公示。第五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实行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第五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对评审咨询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市科技局对收到的异议应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异议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第五十七条 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与项目或异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回避。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项目管理中存在回避事由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回避的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第五十八条 加强市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机制。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市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九条 完善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化,全过程记录留痕,可查询,可追溯。第六十条 完善市科技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信息,并新增职业道德品德好、专业技术水平高、科技创新政策熟的专家入库。强化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对履职不公正客观和不负责任的专家予以剔除出库。第六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应加强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第六十二条 根据需要,市科技项目各类计划可再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细则。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21日。《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规〔2019〕2号)同时废止;《关于完善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补充规定》(苏科资〔2022〕4号)有效期满,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