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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时间:2025-04-23 01 申报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2)2022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2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5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02 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开始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汇总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20日18:00。企业向地方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科技部门通知为准。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过程中要合理安排上报时间,避免在时间上过度集中。 03 申报程序 04 工作要求 (1)各地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积极开展高企申报培训工作,加强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把握申报条件、完善申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为进一步优化对申报企业的服务,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省各设区市开展高企申报巡回培训,提高企业政策把握水平,解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主动对接协调小组办公室安排好培训工作,充分发动辖区内各区、县(市)和高新区申报企业参与。同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并逐级开展高企申报培训工作,对重点企业开展专项辅导;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各地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加强培育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2)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把好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关口。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17号)文件要求,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3)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上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的情况。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4)各地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如在网络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如对各地申报及培训工作安排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联系。 (5)协调小组办公室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事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各地相关部门应提醒申报企业谨防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相关要求办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对2025年高新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提出新要求,将另行通知。 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徐华 电话:025-83303526 省财政厅税政处 高丽晴 电话:025-83633817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缪青 电话:025-58528833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汪雯、任海玲 电话:025-85485971 各地科技部门材料报送地址: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南京市龙蟠路175号306房间) 附件:(点击原文查看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