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南京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创新产品推广办〔2022〕1号)同步废止。
附件: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南京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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