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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8-02     【转载】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

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82号)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一)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

1.申报城市应为各设区市,已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的可申报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1),未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的可申报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2)。

2.申报城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示范城市建设协调机制,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市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体系。城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突出,工作条件保障有力。

3.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导向突出,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合理合规,符合《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4.城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较强。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机制,知识产权运营体系运行高效顺畅,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治理效能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对城市创新发展、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凸显。

(二)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

1.申报县域应为县、县级市,或各设区市下辖的区,已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的可申报示范县(名单见附件3)、已获评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县域)的可申报试点县(名单见附件4)。

2.申报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写入发展战略规划,纳入政府年度考核体系。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突出,工作条件保障有力。

3.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合理合规,符合《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4.围绕县(市、区)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结合实际扎实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在专利质量提升、专利导航、商标品牌培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贯标等工作中取得较好成效,拥有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5.以地理标志、传统知识等为特色的县(市、区),满足前三个条件,且在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建设、地理标志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传统知识资源保护运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县域,结合工作实际,突出特色和优势,聚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重点任务,编制三年期的工作方案,报省知识产权局。

2.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的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并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3.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各设区市、县域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水平,确定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根据示范分配名额择优确定示范推荐对象,并将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示范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参加评审;按照试点分配名额确定试点推荐对象,并将试点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地区登陆江苏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pm. jsipp.cn/nbsgd/jsip_pms/main/login.html)下载并填报相应申报书,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并装订成册。申报书一式两份,由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后,统一报省知识产权局。

(二)推荐函

设区市知识产权局需对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县(市、区),出具包括对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推荐函。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将该项工作作为协调区域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区域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有益平台,积极动员部署,做好相关保障,认真组织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有力有序开展审核、推荐等相关工作,并于2023年8月20日前完成审核、推荐及材料报送工作。

(二)加大推进力度。各地要加大试点示范工作推进力度,明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方向和阶段性目标,以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为抓手,加强资源统筹和工作指导,在项目安排、政策倾斜等方面加大投入,扎实推进试点示范各项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严格审核把关。要充分认识审核和推荐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坚持宁缺毋滥,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同时对相关城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附件:

1.符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名单

2.符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

3.符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名单

4.符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名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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